《暨3.15消費者權益日主題班會》PPT
3.15消費者權益日簡介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定于每年的3月15日,最先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于1983年確定,目的在于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范圍內得到重視,促進各國和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在國際范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央視晚會曝光:中國電信為垃圾短信開啟方便之門
央視“3•15”晚會資料顯示,在某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群發商業廣告是他們公司的主要業務。公司商務經理李晨說,他們一個月下來起碼發上億條短信,一天下來就能有五百萬條。之所以一天能發送這么多短信,秘密就在于他們有一種更強大、更高效、更便捷的短信發送方式。李晨還說,他們現在用的是電信通道來發,電信通道是允許發送全網的。移動的能發,聯通的號碼也能發。
他進一步向記者解釋,從2009年開始,隨著小靈通逐漸淡出了市場,電信就利用這個閑置的網絡,建立起了短信群發的通道。當然,短信群發公司因此也得向電信公司支付不少的費用。而電信公司從中謀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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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日的歷史由來
1983年,國際消費者協會把每年的3月15日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1985年4月9日,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了《保護消費者準則》促各國采取切實措施,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1984年12月26日,中國消費者協會于1987年加入國際消費者協會。
1991年3月15日,中央電視臺經濟部的編導們推出現場直播“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消費者之友專題晚會。
你知道消費者享有哪些權利嗎???
《消法》第二章規定了消費者的九項權利,在法律保護下,消費者有權作出一定的 行為或者 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為。消費者的九項權利是: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 、求償權、結社權、獲得有關知識權、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監督權。
一、安全權。消費者的安全權分為人身安全權和財產安全權。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首先考慮的便是商品和服務的衛生、安全因素,不 希望因衛生安全方面存在問題,導致生病、身體受到傷害,甚至產生生命危險。財產安全不 僅指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是否安全,更重要的是指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 務以外的其他財產的安全,只要是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過程中,消費者的人身、財 產安全受到損害,消費者就有權要求賠償。
二、知情權。作為經營者,誠實信用是交易雙方應遵守的基本準測,不得隱瞞實情,不得作虛假承諾,否則就構成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一旦發生爭議或造成損害,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給予賠償。
三、自主選擇權。消費者選購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行為必須是自愿的,不必以經營者的意愿為自己的意志,主動 權在自己手中。同時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行為必須合法,不能把自主選擇權建立在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之上。此外自主選擇權通常只能限定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范圍內,不能擴大到使用商品上。
四、公平交易權。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必須保證質量、價格合理、計量正確,不得違反平等自愿、公平交易的市場準則,違背消費者的意愿強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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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流程:
第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爭議發生后,消費者與經營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有關爭議進行協商、交換意見而最終達成解決爭議的方案。涉及的消費者爭議大多數是不大,案情比較簡單的爭議。協商和解在實際生活中最普遍.
第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在第三方的支持下,由當事人就有關問題自愿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這是一種民間由來已久的解決方式。以消費者協會調解最為正規,消費者協會可以在調解過程中提供雙方當事人解決糾紛的參考方案,但是不能代協議雙方當事人做決定,消費者協會不得強迫履行。
第三、“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訴”!断M者權益保護法》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對消費糾紛進行行政裁決的手段,行政機關也只能通過行政調解的辦法解決消費糾紛,而且即使在雙方當事人達成行政調解協議的情況下,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行政機關也沒有強制執行的力度,但行政機關也難以成為消費者依法維權的靠山。
第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目前我國的訴訟制度比較傳統,針對小額消費糾紛和群體性訴訟,雖然有的審判機關已經在積極探索、嘗試靈活便捷的訴訟方式,但就全國來說,還沒有建立適合消費糾紛特點的訴訟制度。煩瑣的訴訟程序和漫長的訴訟時間嚴重地限制了訴訟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最后防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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